中國能源會章程
(中國能源會第二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能源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SOCIETY,縮寫為C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能源及相關專業的科技、教育和產業工作者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是服從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能源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能源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民主辦會、弘揚科學精神。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注重科學道德;維護科學尊嚴,反對偽科學,反對迷信;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和協作精神,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本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全國能源工作者,促進能源科學和技術的普及、推廣、繁榮與發展,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養、促進人才的成長,發揮能源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高新技術創新中的作用,為力爭使我國能源科學躋身國際先進行列而不懈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網址:網址:http://zgny.org.c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能源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增進能源工作者的聯絡和交流,加強與國際能源學術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擴大我國能源學科在國際上的影響。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能源學術刊物和圖書,開展能源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活動。
(三)普及能源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促進全民科學素養的提高。
(四)開展能源科技咨詢服務和培訓工作,培養人才,推廣先進技術。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接受委托,承擔能源科技項目的評估、成果鑒定、技術資格評審。
(六)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術發展需要舉辦展示與展覽,依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文獻和標準編審等活動。
(七)按照規定經批準,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能源工作者。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獲取本會活動信息的權利;
(四) 參加本會主辦的學術活動;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宣傳本會宗旨,自覺維護本會聲譽;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期繳納規定的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理事會審查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重大決議如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2/3以上的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理事會換屆時,當屆理事會成員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五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理事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聘任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批準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規模3名,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5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學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并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政法規,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項目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23日第二屆四次全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